民法所有权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1、善意的标准

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14] 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似乎对善意存在一个广泛的共识:善意包括最低限度的诚信,诚信的外延相对于纯粹的避免欺诈和欺骗来讲范围更大。因而,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被认定为恶意。[15]

就不动产的买卖而言,德国法不要求受让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存在善意,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所有权即可。[16] 我国有学者借鉴德国法经验,对作为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进行分析,认为是一种推定的、客观的、消极的、隐形的善意。[17] 就动产而言,英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法规仅明确“缺乏积极的不诚实的行为”为善意。[18]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19]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善意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所有权人。[20] 我国台湾地区采纳德国法观点,“台湾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规定,占有人被推定为善意占有。法院在不能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承担举证责任。[21]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善意的标准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法律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的权利人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司法实践将“重大过失”界定为“受让人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知”,并列举了5种受让人应知的情形。

2、善意的判断时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须在完成最终取得行为时,即交付之时系属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应当按照动产的占有状态而定:现实交付,通常指交付之时;简易交付,指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占有改定,指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指示交付,指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22]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包括交付之时、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和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三种情况。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判定时点存在两种观点,即以申请登记时为准和以登记完毕时为准。王泽鉴教授认为,登记过程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实际上以申请登记时间为准更合理[23] 。常鹏翱教授主张,在登记簿可信的前提下,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即为善意,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24] 。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毕之时。

3、善意的保护范围

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

基于行为能力和代理权而产生的信任,不能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5]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同样,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8条另有规定,也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

此外,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是否要求原因行为有效,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可知,司法实践明确排除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

一、存在无权处分

有学者否认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认为《物权法》第106条并未罗列,且错误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人)有权处分登记的财产。

二、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1、善意的标准

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

(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

(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2、善意的判断时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3、善意的保护范围

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

三、支付合理价格

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四、完成法定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1、动产已交付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应属《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交付产生善意取得的公示效果,但若未变更登记,善意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已登记

《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动产

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通常指动产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此给予肯定。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

二、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但不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学者主张,我国采取严格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即可调整不动产相关问题,原则上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

有学者则提出异议,称在出现登记记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物权变动没有实时反映在登记簿上等错误时,登记权利被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有适用的可能性空间。

三、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

四、网络虚拟财产

参照“克雷曼诉科恩的域名案件”,能被精确定义的虚拟物品,因独占性而被排他使用,可被视为和域名类似的财产。在我国台湾地区,虚拟财产可被看作电磁记录,在欺诈和盗窃案件中被视为动产。?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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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3月03日

    我是百嘉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3月03日

    本文概览: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admin
    用户030302 2026年03月03日

    文章不错《民法所有权善意取得?》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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